问题:生产环保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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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国经贸[2002]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免税收入明细资料 (2)地级市以上(含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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