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机关如何更改?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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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中“五、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之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否按学校经教育部门批准成立之日,2002年前的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2002年后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答:在所得税方面对教育行业没有最新的规定。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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