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担保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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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由于被担保企业经营不善,被债权单位起诉,现我公司已为被担保公司偿还了担保的债务,请问该项担保损失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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