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不予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凭收据在税前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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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不予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凭收据在税前扣除? 问题:在某项目的招标采购中,A公司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发标公司按照要求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是在技术协议洽谈中,双方未能就电器控制体统部分达成一致,A公司书面放弃中标权利,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被通知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该笔保证金未取得发票,于2016年4月列支在营业外支出中,后附A公司弃标说明及某公司不予返还保证金说明。问不予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凭收据在税前扣除? 解答:该笔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双方就该笔经济业务并未发生实质的经营活动而产生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无需缴纳增值税。上述问题中的投标保证金不属于流转税征税范围,无需开具发票。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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