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税前可否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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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企业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该企业对外做出的公益性捐赠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第六条规定计算。即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根据此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任何扣除项目,因此其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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