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迁拆安置契税减免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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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成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减半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5]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土地、房屋拆迁契税政策问题:因房屋、土地拆迁后重新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不论补偿前后是房屋或土地、住宅或非住宅,对超出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总额的部分,统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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