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员工代垫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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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员工代垫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业务招待费,按企业财务制度据实报销,是否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款项,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因此,员工代垫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业务招待费按企业财务制度据实报销后,仍应按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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