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产生的预售收入,是否需要预缴2008年度四季度企业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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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产生的预售收入,是否需要预缴2008年度四季度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产生的预售收入也应当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第4行“利润总额”中预缴2008年度四季度企业所得税。?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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