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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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企业的安置证明 (2)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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