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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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60%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职工花名册及安置人员清册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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