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如何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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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企业开发项目未完成,所得税目前按预收账款预缴,年报时当年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处理?是否能在所得税决算时一次扣除? 答复: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中,你单位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不含预售收入)和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限额,当年税前限额内据实扣除,不得结转至以后年度项目决算时一并扣除。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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