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不动产减名税费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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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其他个人转让非住房销售方涉及以下税费: 1.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3%、2%计征。 3.个人所得税: (1)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受赠房屋再转让的,按转让不动产的收入额减除房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余额按20%计征; (2)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5%(佛山市确定的比例)核定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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