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手房增值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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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因此,满两年的时间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和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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