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契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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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号)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十二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日。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纳税期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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