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地产公司回迁给住户的面积如何缴纳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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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开发建设某小区,执行的拆迁政策为原面积回迁,即拆除一米还给动迁户一米.在我公司的财务处理上,将应还建的面积按评估价格在其他应付款挂帐,待实际建设完成办理进户后转入预收帐款核算.在06年所得税汇算中,我公司计算企业所得税预缴按预收帐款为计算基础*20%计算.但最近税务部门检查认为我们应该将挂在其他应付款上的应还建给动迁户的房产估价做为收入计算预交企业所得税.不知道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有何法律依据?请专家指导!你单位拆一还一行为实质上属于以实物抵偿拆迁债务、或者以实物换取非货币性资产性质。 按照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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