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外方向其在华独资企业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否税前列支?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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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意大利在华独资企业使用投资方提供的技术诀窍,投资方想向该独资企业收取关于使用这一技术诀窍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九)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而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那么是否外国投资方与其在华独资企业属于母子公司,不受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限制,可以税前列支了?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约束的都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内部业务往来,而您提到的“意大利在华独资企业”与投资方的关系则是属于控制与被控制的母子公司的关联关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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