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历年产品外运损失未进行税前扣除,能否现在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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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系金属矿采选企业,主要产品系铁精粉,公司历年产品外运损失都未作税前扣除,请问能否扣除?如果能够扣除需要履行那些相关程序及准备那些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2)《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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