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新所得税法公布前成立的外企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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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2006年12月份从商务厅领取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且在当月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外商投资),由于未能在2007年3月16日新所得税法公布前从税务部门办理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请问现在报申请,我们企业能否享受新所得税法五十七条规定的过渡期优惠?税务局现在是否有权不予批准我们的申请?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新税法的公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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