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原福利企业,2007年上半年减免所得税额怎样计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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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享受全部减免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上半年减免所得税额怎样计算,是否要将2007年下半年应退未退增值税(符合条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对所得税退税减税办法2款规定,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 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6 根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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