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外国企业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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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一个意大利在华独资企业使用投资方提供的技术诀窍,投资方想向该独资企业收取关于使用这一技术诀窍的特许权使用费。 法规: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九)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而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问题:企业内营业机构的定义是什么?是不是意味着外国投资方与其在华独资企业属于母子公司,不受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限制,从2008年开始外国投资方向其在华独资企业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税前列支了? 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约束的都是不具有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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