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以前年度结余的福利费如何税前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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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以前年度提取的福利费有结余怎么办?2008年是否还可以提取?基数如何掌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最近,有些纳税人向吉林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咨询员小张举例作了解答。 ??? 从2008年起,企业不再提取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扣除。即低于14%按实际扣除,高于14%的部分,年终汇算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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