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新企业所得税中的职教费规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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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里所说的“职教费支出”指的是计提数还是实际发生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该文件明确指出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以发生数为基础,而并非是计提数。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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