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加油卡、etc充值,开了普通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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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加油卡、etc充值,开了普通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解答: 无论是加油卡充值,还是etc充值,都是一种款项预付行为,虽然取得了普通发票(不征税),但是并不等于已经实际消费,因此仅凭充值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或者说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还不充分。 对于充值卡性质不征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还需要能够证明预付款已经实际消费(耗用)的证据材料。比如超市购物卡的充值卡,除了充值的不征税发票外,发给员工作为节假日福利的需要有员工签收证明、企业自己购物的应该有购物小票以及货物验收入库单等。 对于加油充值卡,比一般的充值卡有一定的特殊性。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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