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利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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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A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13年取得一宗90亩开发建设用地,由于在开发过程中出现大量向民间高息借贷,最终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2019年,A公司的最大债权人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受理同时指定B律师事务所做为管理人,履行破产重整管理人职责。截止到2021年10月31日,经B管理人审核、法院裁定,除工程款、税款及重整费用等优先债权外A公司共计欠95名普通债权人共计45000万元,经初步统计A公司可变现资产约为2000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普通债权人清偿的比率约为20%。请问未来重整方案通过后普通债权人无法清偿的80%,即36000万元是否需要确认债务重组利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DJZ回复:按照财税2009年59号文件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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