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什么凭证税前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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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什么凭证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我公司总部购买办公职场,我公司为使用方。物业公司收取公维金时不、无法提供应税发票,提供内部收款收据。这笔公维金对于我公司实际上已经是成本费用了,即使收取时未实际发生维修支出,但也不会返还给使用方了。请问物业公司提供的票据,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据吗?谢谢! 厦门市税务局答复: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企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厦门税务 2008年9月的解答—— 代收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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