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乙方应收债权做保理甲方能在税前列支保理费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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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甲方是地产开发公司,乙方是施工企业,由于甲方欠乙方工程款无法偿付,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如下安排:甲方、乙方和A保理公司签三方保理协议,乙方从A保理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买断保理,将该笔应收账款转让给A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款项转入乙方账户。协议还约定保理服务费,由甲方支付,保理公司向甲方开具服务费普票。请问:甲方公司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该保理服务费吗? 二、案例分析 从案例提供的信息来看,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为了解决融资困难,规避金融政策限制,采取的一种特殊的融资安排,来解决施工方的工程款偿付问题,所以才会与乙方及保理公司签订三方保理协议,承担乙方的保理费用。该安排确实是一种融资方式上的创新,问题是这种安排下产生的保理费用能否在甲方房地产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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