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购房发票和契税疑问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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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契税办理材料: 1.《契税税源明细表》2份 2.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享受契税优惠: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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