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后开发再转让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的问题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工程,继续建设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中,仅允许对开发成本的增量部分(即继续建设投入部分)加计扣除。 由于在整体转让时,计算转让方土地增值税时,对其扣除项目金额已按规定,该加计的已相应加计处理,因此不予重复加计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3年2月13日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