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产权车位打包销售给关联企业可以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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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含视同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含视同销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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