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开企业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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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您所述房开企业向建设部门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契税的计税依据应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我省暂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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