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特殊情况关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请示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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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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