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选择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10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