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受让人因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向出让人缴纳的滞纳金(或违约金),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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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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