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企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契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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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第一条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各省、自治州、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项整顿,将其统一归类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类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因此,各地征收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统一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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