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企业交付回迁房是否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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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 )规定: 第九条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预售房收入),按规定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并按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于月末或季末终了后10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建税等税(费)种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45号)第一项规定: 土地增值税(只对按月或按季预缴)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为每月(或季首月)1至15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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