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放弃普通住宅优惠,普通住宅预征率就要按照非普通住宅预征率2%缴纳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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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06〕21号规定:“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上述国家有关部门是指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履行项目备案职能的经信委、计经委等部门。 上述分期开发的项目,是指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认的项目。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难以确认分期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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