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手房契税增值税的缴纳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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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契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开具发票时应按照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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