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确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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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 国税发〔2006〕187号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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