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新购商品房契税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4]2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和契税征收管理的特性,现将缴纳契税的期限统一规定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即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