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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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和成本如何确认?(一)收入确认的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将车位、车库的权属转移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2.对售房附赠车库、车位的,若合同中未分别计算房屋和车库、车位的销售价格,不再单独将车库、车位分割出来单独计价;若合同中分别计算房屋和车库、车位的销售价格,则车库、车位的价格作为非普通住宅收入。(二)成本确认的问题 无论车库、车位是否拥有产权证,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或协议并取得了收入,则销售收入一并计入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车库的面积计入可售建筑面积,车库、车位相应的开发成本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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