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增值税加计20%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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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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