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问他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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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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