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国有集团企业内部母子公司间房产无偿划拨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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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资产划转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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