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分期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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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同一分期开发项目: (一)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取得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同一分期开发项目进行清算。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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