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票据丢失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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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请遵照执行。另受理费收据丢失,补办事宜建议咨询法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其中(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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