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地下车位是否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等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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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非常抱歉,重庆税务12366为税收政策咨询部门,产权办理问题建议向国土部门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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