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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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川财税(2010)12号文件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具体扣除比例。 (一)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4%计算扣除。 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额时,纳税人只能选用上述一种方式。”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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