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增值税预缴及清算规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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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年第10号)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2%;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4%; (四)商品工业厂房2%; (五)除商品工业厂房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类型房地产6%。 2、纳税人取得转让(预售)房地产收入的,应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根据《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纳税人应当自取得房地产项目立项批文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地产项目信息登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同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房地产项目立项批文;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 (三)纳税人以接受投资、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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