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手房土地增值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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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②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0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已自用(包括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应当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特别提醒: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失效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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