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代建学校(合同之外)的建安成本,能否作为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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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六条 扣除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济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准确地在各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涉及到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 (六)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及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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